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金星啤酒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艮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洪,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JEREISSATINETOJEAN。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黎,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罗定市浩洋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
法定代表人:李大海。
上诉人中山金星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威英博公司”)及原审被告罗定市浩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洋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53民初1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百威英博公司起诉称:“百威”(Budweiser)是世界知名的啤酒品牌,“百威”啤酒于1995年正式进入中国市场,在中国市场上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
“百威”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啤酒。
浩洋公司、金星公司产品的外观设计元素,主要采用了百威英博公司商标的设计元素及理念,仅是略微作了删减和修改,并且在瓶子上冠以含有“百威”字样的名称,且使用“百威”专用浮雕玻璃瓶,主观上就是为了混淆普通消费者,侵权意图非常明显。
百威英博公司经注册人许可,享有“百威”商标、“A+鹰”等图形组合商标一系列商标的使用权。
自2017年6月以来,金星公司在未经百威英博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大量生产及销售冠以“博伦百威”与百威英博公司注册商标极其近似的商标的啤酒,其侵犯百威英博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给百威英博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2017年8月1日,百威英博公司发现浩洋公司在广告上宣传为“英国博伦百威罗定总代理”,并大肆销售上述侵权产品。
百威英博公司是“百威啤酒,Budweiser”及其一系列商标的合法商标使用权人,而浩洋公司、金星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的使用”行为,侵犯了百威英博公司对“百威”、“A+鹰”图形组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浩洋公司、金星公司:1.停止实施侵犯百威英博公司“百威”商标(注册号:1221628号)、“百威”商标(注册号:1022842号)图形商标(注册号:167323号)、Budweiser图形组合商标(注册号:18960795)、“A+鹰”图形组合商标(注册号:1221627号)、“A+鹰”图形组合商标(注册号:3154731号)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2.连带赔偿百威英博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金星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属于知识产权纠纷,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审法院是浩洋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而本案是商标侵权纠纷,不属于上述范围,故金星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主张,理据不充分。
综上,金星公司主张将案件移送管辖的理由不成立,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金星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金星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为专利纠纷案件,不应属于商标侵权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对于上诉人取得的外观专利权(专利证号为ZL201730048939.X),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取得的专利文件所使用的产品侵犯了其商标专有使用权,故本案属于因专利权引起的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2.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获得专利授权一事只字不提,完全按照被上诉人的诉求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
3.原审法院审理本案会损害上诉人的专利权。
如果由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忽略上诉人专利权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的包装构成侵犯商标权,那么上诉人的专利权在没有任何机构宣布无效或撤销的情况下,作为有效的专利如何行使权利。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被上诉人百威英博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专利侵权纠纷,并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证书,但这个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名称为“易拉罐”,而答辩人起诉的商标侵权产品不是易拉罐产品,而是带有答辩人浮雕图案“A+鹰”图形组合商标(第1221627号和第3154731号)的600ml玻璃瓶装产品,故本案所涉产品与易拉罐产品无任何关系。
(二)上诉人所谓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证》是2017年2月23日才申请的,是故意效仿答辩人此款易拉罐啤酒而申请的专利,且专利权人为“英国博伦百威啤酒有限公司”,而非上诉人。
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在立案受理阶段原则上只做形式上审查,根据原告起诉所主张的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及结合其提交的初步证据来确定案由,并根据诉讼标的金额据以确定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根据百威英博公司的诉请事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浩洋公司作为本案其中一被告,其住所地在广东省××市××市;
本案起诉标的金额为3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4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3]135号)“同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海珠区人民法院、天河区人民法院、白云区人民法院、萝岗区人民法院、南沙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福田区人民法院、南山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岗区人民法院、宝安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禅城区人民法院、顺德区人民法院、三水区人民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新会区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同意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原审法院作为本案其中一被告浩洋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金星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金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邵静红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