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83民初3861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淀山湖镇世纪华联超市富贵广场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淀山湖镇淀兴路***号宜欣富贵广场*号楼***室。
经营者:何旭红。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淀山湖镇世纪华联超市富贵广场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已经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