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民初114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佐客洪涛超市,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经营者:张洪力。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佐客洪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中,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万元”。
2018年4月10日,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沈阳市于洪区佐客洪涛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 松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邰越群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孙爱博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