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终102号上诉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北京蜀辽佳业商店(原审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村***号。
经营者:毛飞,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昌平区。
上诉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蜀辽佳业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7民初13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