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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义乌市曹政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782民初3970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义乌市曹政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义乌市曹政电子商务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82民初3970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101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ScottRosebaum,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曹政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下陈村。

经营者:韦政泉,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儋州市。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曹政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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