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9民初22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志斌-益阳市农贸精品城25-26号,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农贸中心精品城25-26号。
经营者:王志斌,男,汉族,1964年2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志斌-益阳市农贸精品城25-26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和解协议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