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122号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水湾社区蛇口兴华路华建大厦6栋401、402、415房。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横峰卡好尼鞋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横峰街道鞋业园区(台州齐江鞋业有限公司内)。
投资人:李美琴。
被告:衡阳市石鼓区吉到鸟服装店,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132号。
经营者:廖运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哲(系经营者廖运生之子),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横峰卡好尼鞋厂、衡阳市石鼓区吉到鸟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被告衡阳市石鼓区吉到鸟服装店的经营者廖运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哲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温岭市横峰卡好尼鞋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温岭市横峰卡好尼鞋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温岭市横峰卡好尼鞋厂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岭市横峰卡好尼鞋厂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