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12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应旭,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丽萍,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优奥百货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荷叶地街道天鹅湖路与茗香路交口湖东景园******号,注册号340104600275294。
经营者:张坤,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优奥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樊 坤审判员 张宏强审判员 汪 寒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延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