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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都江堰市家家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1民初488号
案件名称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都江堰市家家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都江堰市家家欢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488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号粤财大厦**楼*********号。

法定代表人:董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江堰市家家欢超市。

经营场所四川省都江堰市天马镇碧鸡桥社区五组金堰路*****号。

经营者:金仪勇。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江堰市家家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都江堰市家家欢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都江堰市家家欢超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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