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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俊与中山市古镇石田太阳能路灯厂门市部、中山市古镇石田太阳能路灯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856号
案件名称付俊与中山市古镇石田太阳能路灯厂门市部、中山市古镇石田太阳能路灯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付俊,中山市古镇石田太阳能路灯厂门市部,中山市古镇石田太阳能路灯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856号原告:付俊,男,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中山市古镇石田太阳能路灯厂门市部。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负责人:陆任亮,壮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被告:中山市古镇石田太阳能路灯厂。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投资人:陆任亮,身份信息同上。

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审理原告付俊与被告中山市古镇石田太阳能路灯厂门市部、中山市古镇石田太阳能路灯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13006××××.4)一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付俊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付俊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本院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付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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