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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江路经济开发区翼然手机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吉01民初193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江路经济开发区翼然手机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路经济开发区翼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民初193��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超,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路经济开发区翼然手机行,经营场所:长春市长江路科技城1楼正厅28号。

经营者:杨雪。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江路经济开发区翼然手机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申请将索赔数额变更为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5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525元退还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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