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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江与义乌市木晖日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蓓嘉日用品厂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4479号
案件名称陈江与义乌市木晖日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蓓嘉日用品厂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江,义乌市木晖日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蓓嘉日用品厂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479号原告:陈江,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木晖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浙江真爱服饰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吴翼飞。

被告:义乌市蓓嘉日用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城店路486-490号。

经营者:吴翼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江与被告义乌市木晖日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蓓嘉日用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义乌市木晖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位于浙江省义乌市,本案应由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

本案原告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而且原告起诉时提交的证据证实,广州市是其通过网络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收货地,上述证据可初步证明广州市是被诉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依据上述规定,本院依法对侵权行为地在广州市的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义乌市木晖日用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义乌市木晖日用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义乌市木晖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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