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2刑更1051号罪犯王蛟,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赤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深罗法知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深中法知刑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4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21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王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蛟在服刑考核期间(2016年4月13日至2017年12月15日),能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奖励:2017年7月折换表扬2次;
2017年12月获得表扬;
累计获得3次表扬111分。
2016年5月27日因私藏劳动资料扣1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本期已交16200元,提交了县级以下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