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82民初2003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号***室。
法定代表人:ScottRosenbaum,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晶,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双勇电子商务商行。
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文化市场**号***室。
经营者:谢永飞,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邵阳市。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双勇电子商务商行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因双方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