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28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雷果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陈鸳鸯。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辉,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秋娴,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智齐盛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贺利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雷果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智齐盛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两被告已依约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