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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遇(厦门)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宴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1民初192号
案件名称宴遇(厦门)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宴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宴遇(厦门)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宴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初192号原告:宴遇(厦门)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新景中心3#地块A、B栋2层。

法定代表人:傅乙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花,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宴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七雄路团结大道车站村169号鑫斯特产业园(8)。

法定代表人:刘振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森,湖北培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铭,湖北培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宴遇(厦门)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宴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宴遇(厦门)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宴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因此,原告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宴遇(厦门)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宴遇(厦门)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宴遇(厦门)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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