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385号原告:周亮,男,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培培,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恒,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巧玲,女,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
被告:李聪,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
被告:余姚市陆埠镇佳伟塑料五金厂,住所地在余姚市陆埠镇郭姆村李宅**号。
原告周亮诉被告郑巧玲、李聪、余姚市陆埠镇佳伟塑料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庭审中,原告周亮以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亮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