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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亮与李聪、郑巧玲、余姚市陆埠镇佳伟塑料五金厂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民初385号
案件名称周亮与李聪、郑巧玲、余姚市陆埠镇佳伟塑料五金厂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亮,郑巧玲,李聪,余姚市陆埠镇佳伟塑料五金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385号原告:周亮,男,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培培,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恒,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巧玲,女,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

被告:李聪,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

被告:余姚市陆埠镇佳伟塑料五金厂,住所地在余姚市陆埠镇郭姆村李宅**号。

原告周亮诉被告郑巧玲、李聪、余姚市陆埠镇佳伟塑料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庭审中,原告周亮以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亮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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