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402民初1944号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秦岭路3号。
法定代表人:徐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合、窦小鹏,山东道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精量工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广益路1319号中创电气商贸园19幢S22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郭庆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若云,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精量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