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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安与深圳市福田区赛格康乐通信市场焕凯创通讯行、刘镇荣、深圳市赛格康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刘佩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2130号
案件名称王伟安与深圳市福田区赛格康乐通信市场焕凯创通讯行、刘镇荣、深圳市赛格康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刘佩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伟安,深圳市福田区赛格康乐通信市场焕凯创通讯行,刘佩敏,刘镇荣,深圳市赛格康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2130号 原告:王伟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丽,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赛格康乐通信市场焕凯创通讯行。

经营者:方武彬。

被告:刘佩敏。

被告:刘镇荣。

被告:深圳市赛格康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王伟安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赛格康乐通信市场焕凯创通讯行、刘佩敏、刘镇荣、深圳市赛格康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

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伟安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伟安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王伟安。

审判长 张  士  光 审判员 罗    巧 审判员 邓  亚  玲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启荣(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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