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4民初6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珞珞,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区直溪大润发玛特购物中心,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振兴路168-6号。
经营者:王小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区直溪大润发玛特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金坛区直��大润发玛特购物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坛区直溪大润发玛特购物中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坛区直溪大润发玛特购物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