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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确山县旭东百货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4859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确山县旭东百货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确山县旭东百货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4859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确山县旭东百货门市部,河南省确山县盘龙镇新生街东段路南。

经营者:刘香丽,女,199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确山县旭东百货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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