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6民初58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镜湖区万象烟酒店,经营场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华联商城1幢104-1号。
经营者:朱伟杰,男,199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镜湖区万象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