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929号之一原告:中山新特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十涌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孙跃。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双双,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智睿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乐丰四路11号普天D栋3楼。
法定代表人:刘玉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兵兵,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河南智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七里河南路39号华丰国际装饰广场四期一楼D121、D122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靖,女,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
原告中山新特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原告中山新特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智睿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智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中山新特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新特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新特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新特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