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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麦诺小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即墨市灵山麦诺小子汉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民终261号
案件名称青岛麦诺小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即墨市灵山麦诺小子汉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麦诺小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即墨市灵山麦诺小子汉堡店,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2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麦诺小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平安路3号。

法定代表人:陈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利,山东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即墨市灵山麦诺小子汉堡店。

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灵山镇河南二村40号。

经营者:董美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鹏,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王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788号520室。

法定代表人:张旭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卫强,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杰,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麦诺小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即墨市灵山麦诺小子汉堡店、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麦诺小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岛麦诺小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麦诺小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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