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163号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法定代表人:沈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犇,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汇永信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温信洪。
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汇永信锁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265073.9、名称“执手(A59)”】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