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24民初1705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都区万家发副食超市,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水乡庭院安居房(水乡街57-61号)。
经营者:周训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郫都区万家发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郫都区万家发副食超市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