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2民初359号原告栾德洋,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为,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晴,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张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为,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晴,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友谊新天地土大力餐饮连锁店,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号友谊新天地广场*座首层BOF-02。
经营者:王雨茹。
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友谊新天地土大力餐饮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
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出现客观情况为由,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