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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昆明市盘龙区雨麦通信器材经营部、昆明夏捻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云01民初425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昆明市盘龙区雨麦通信器材经营部、昆明夏捻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区雨麦通信器材经营部,昆明夏捻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民初425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诉讼代理。

被告:昆明市盘龙区雨麦通信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475号。

经营者:马瑞旋。

被告:昆明夏捻服装店,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茭菱路***号*栋*单元***号。

投资人:卓家碧。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盘龙区雨麦通信器材经营部、昆明夏捻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盘龙区雨麦通信器材经营部、昆明夏捻服装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计184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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