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604号原告:徐先胜,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凯,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倩,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瑶婷,女,1991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原告徐先胜诉被告杨瑶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13××××.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徐先胜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先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徐先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