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578号原告:深圳市松记钮扣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林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彤彤,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伟宽,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原告深圳市松记钮扣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伟宽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2039××××.4,专利名称为一种圆形纯平四合啪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松记钮扣制品有限公司以因个人原因为由,于2018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松记钮扣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松记钮扣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深圳市松记钮扣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