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356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陈芳芳,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县新世界电脑网络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赵州镇平棘大街90号。
经营者:杨西坡,业主(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县新世界电脑网络综合服务中心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同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赵县新世界电脑网络综合服务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