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民终18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皇时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73号附F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1021806Y。
法定代表人:张继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城,重庆三力晟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皇时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时通信设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初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皇时通信设备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皇时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