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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皇时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渝民终188号
案件名称重庆皇时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皇时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民终18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皇时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73号附F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1021806Y。

法定代表人:张继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城,重庆三力晟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皇时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时通信设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初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皇时通信设备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皇时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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