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82民初276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芳,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韩宝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华星黄金大厦室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316924832T法定代表人:王希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韩宝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韩宝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