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383号 原告:张磊,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彪、张子雄,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普旭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荷塘月色**902(自主申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DJ9T59。
法定代表人:吴金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迪,金华智芽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原告张磊诉被告张思意、义乌市普旭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磊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张磊于2021年1月2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磊负担。
原告张磊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