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民初327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市南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猗县东城晓辉家用电器经销部,经营者:荆晓辉,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经营场所:临猗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猗县东城晓辉家用电器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