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453号原告:浙江木田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黄园村。
法定代表人:应跟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品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子政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徐良志。
被告:永康市马特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工业基地一期。
法定代表人:胡雍攀。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浙江木田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品良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马特工具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
2018年3月27日,浙江木田工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木田工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木田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木田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木田工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