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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漯河市源汇区美宜佳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1知民初196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漯河市源汇区美宜佳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区美宜佳生活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196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美宜佳生活超市,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银江路东段路南门面房。

经营者:彭军伟,系个体工商户。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源汇区美宜佳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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