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82民初1367号原告:义乌市金源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贝村路125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孙福海,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昌军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经济开发区三期(浙江义乌福斯来晶珊针织袜业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陈昌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宏财,浙江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浙江巨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昌军,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义乌市金源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昌军纸制品有限公司、陈昌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金源玩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金源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金源玩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