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01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佳颖,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佰富豪服饰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华意泰富广场一楼C。
经营者:张件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佰富豪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