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9民初24号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市朝阳世明文具配送中心,经营场所为湖南省益阳市桃花仑西路****号门面。
经营者:刘世明,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资阳区。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益阳市朝阳世明文具配送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