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54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渝寒,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泉驿���龙泉街办丽莉副食店。
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驿泉路***号。
经营者:黄丽。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丽莉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龙泉驿区龙泉街办丽莉副食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