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06民初1864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U)。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夫、戴振宇,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舍环食品超市(注册号:)。
经营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郭巨街道凤山路31号。
经营者:赖舍环。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舍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舍环食品超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