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2607号之二 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81785580067R,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波司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梅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华,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尹芝花,女,汉族,1972年2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桂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尹芝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芝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尹芝花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尹芝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420元,由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