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618号原告:杨兴银,男,汉族,1968年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喜友,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坤侬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杨二村**幢*单元201。
经营者:宋斌,男,汉族,1979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原告杨兴银为与被告义乌市坤侬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4月12日,原告杨兴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杨兴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银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兴银负担。
原告杨兴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