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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好多多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陕01民初241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好多多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好多多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民初241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埔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好多多购物广场,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灵沼街办十字东。

经营者:徐岩彪。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好多多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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