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240号原告魏鹏,男,汉族,1959年12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漠河县。
被告长安褔娟日用百货批发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鹏与被告长安褔娟日用百货批发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鹏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鹏负担。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240号原告魏鹏,男,汉族,1959年12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漠河县。
被告长安褔娟日用百货批发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鹏与被告长安褔娟日用百货批发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鹏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