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2民初2987号原告:周新东,男,1991年3月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姜堰区似爱零食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Q,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万家福广场一楼阿仕顿东侧。
经营者:徐攀,男,197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新东与被告姜堰区似爱零食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周新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新东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