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024号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黄辉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宪,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老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万慧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全龙,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卡丽蒂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万星祥。
被告:广州钰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正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老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卡丽蒂皮具有限公司、被告广州钰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老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卡丽蒂皮具有限公司、被告广州钰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