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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台与俞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12号
案件名称杨永台与俞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永台,俞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12号原告:杨永台,男,台湾居民,1950年8月10日出生,暂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石剑波,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利,女,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灜,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永台为与被告俞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永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被告俞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灜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永台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10万元”变更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杨永台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永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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