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2354号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旺银,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彩华,女,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彩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